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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内请示、报告处理的暂行规定

一、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、报告,应一事一文,简明扼要,字迹清楚。

二、各单位呈送的请示或报告(除个人向学校反映问题的报告外)(以下简称个人报告),均须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(填写发稿文纸,必要时加盖单位印章),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送校长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签收登记手续。秘书科视其内容,及时送校长办公室领导阅示,然后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,或直接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。需校领导阅批件,经校长办公室领导阅示后,送校领导阅批。请示、报告一般不要越级呈送,也不要直接送校领导本人,更不得多头分送各校领导,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。

三、凡是送到校长办公室秘书科办理了签收登记手续的各类请示、报告(含个人报告),校长办公室负责摧办,处理结果由校长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在收文一周内答复呈送单位,必要时可以书面批复。

四、承办单位收到校长办公室转来的请示、报告(含个人报告)要及时处理,不得拖延、推诿。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情,应协商解决。处理情况要及时填写在《校内请示、报告处理单》上,送校长办公室备查。

五、各单位直接呈送各职能部门的请示、报告的处理程序,由各职能部门自行规定,但必须及时处理,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答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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