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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财经大学信访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、干群关系,维护学校信访秩序,促进我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及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工、学生以及学生家长、校外组织和人员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、音像制品等形式,向学校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由学校及校内单位处理的事项。

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、及时反映师生意愿、着力促进校园和谐为目标,围绕学校工作全局,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,构建统一领导、部门协调,统筹兼顾、标本兼治,各负其责、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,切实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部署。

第二章 信访人

第四条 信访人,是指以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、音像制品等形式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个人及组织。

第五条 信访人可就下列事项,向学校及校内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: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工作及各项规章、制度的制定和执行;学校各单位及其人员的日常工作;应由学校及校内单位受理的其他事项。

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应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,逐级进行。

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由其本人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,有特殊原因的,可由他人代替。

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提出;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。

第九条 以走访形式向学校领导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应提前与学校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联系,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。

第十条 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,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;不得围堵、冲击办公场所;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;不得冲击会场;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;不得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接待人员;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。

第十二条 信访人破坏信访秩序的,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,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、政纪处分;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

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,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,校内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具体由校长办公室负责,校长办公室设立信访办公室。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、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四川省委、省政府、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;

(二)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;

(三)受理直接反映到信访办公室的信访事项,根据反映事项的内容,交办、转送相关部门处理;

(四)协助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、督促校内单位开展信访工作及处理承办的信访事项;对校内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;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;

(五)研究分析校内信访热点、难点问题,定期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和重要信访信息。

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;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;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;明确一名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,具体受理来信来访,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工作。各单位应公布信访投诉电话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、电子邮箱、邮寄地址等。

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

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做到实事求是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秉公办事,尽职尽责;做好文明接待,做到接待热心,听取陈述耐心,答复问题明确,处理问题及时、认真。

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,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不得丢失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;不得泄露工作机密,将控告、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、被检举人;不得徇私舞弊,索贿受贿及从事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、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

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,坚持“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”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、“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”的原则。

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到本单位的信访事项,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,直接受理;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,向相关单位转办或交办。
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,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,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,并告知信访人理由。

第二十三条 对于交办的信访事项,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。不能如期办结的,要予以说明。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要求其复查并在1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。

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向原承办单位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查。复查工作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并作出复查答复。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,承办单位和上一级部门不再处理,但应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、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承办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,果断处理,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、扩大。

第二十六条 要采取多种措施,进一步预防和化解信访事项。做好信访事项的初信初访工作;对重大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;坚持科学、民主、依法、公开决策,实施重大决策信访稳定风险评估;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,做到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。对排查出的问题,要落实化解责任,妥善解决和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书记信箱、校长信箱对于信件的处理和办理期限等规定仍按其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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